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5-14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209—212号)作为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及刑事追诉标准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23日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检例第209号)【关键词】盗窃罪多次盗窃情节显著轻微不批捕复议复核【要旨】行为人虽然“多次盗窃”,但根据行为的客观危害、情节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考量,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刑罚处罚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对复议复核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实质审查,对复议案件,还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办理。【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朱某,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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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期

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裁判要旨】矿产压覆审批作出后,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线路造成原审批范围外的矿产资源压覆的,原审批的法律效果不能及于新的压覆行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压覆审批。但线路调整确实基于公共利益,调整后的线路已及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没有规避矿产资源压覆审批意图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建设单位不构成侵权。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行使过程中新增储量享有的矿业权,并非始于原矿业权设立之时,应由矿业权人依法另行缴纳出让款后取得。矿产资源压覆情形中,矿业权人对压覆事实发生后新增储量的矿业权,相较于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物权属于在后物权。矿业权人就该新增储量损失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贵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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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公司登记第三章 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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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法律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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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24-04-30 10:44:12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04-30 10:44:1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决策部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让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了新抓手。但是,关联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关联标准不统一,履行能力判断困难,防止机械关联、过度关联也存在困扰。《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系统解决方案,对于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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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期

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南大道近水楼台。法定代表人:王焕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龙,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陈伟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崇,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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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3〕1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准确实施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促进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能动司法,完善司法政策和配套举措,统筹推进粤港澳司法领域深度合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支持广州南沙在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中探索创新、树立标杆,为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主要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提高诉源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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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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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法〔2023〕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202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2020〕242号,以下简称242号文件)。从实际运行以来的情况看,法院公告发布的及时性、规范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发布周期长、受众面较窄、规范性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有时还比较突出,制约了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让人民法院改革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法院执行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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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24-03-18 11:42:28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03-18 11:4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5日 法释〔2024〕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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