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8年06期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在中国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因素。二、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三、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但不能对他人具有识别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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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法律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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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法律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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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期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对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过公证的合同,应认定已经成立。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三、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当认定合同其他部分内容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原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石老人社区居委会办公大楼3楼。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凡胜,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汕可,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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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200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是我们党着眼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的重要决策和部署。行政审判与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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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为切实推进“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文转发至县)2008年2月19日《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为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残疾人法律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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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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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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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期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典当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包括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属于经批准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行为人以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的,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也仅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因此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提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丰市陆丰典当行(原陆丰市典当服务行),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南堤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金镇,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友其,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威,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卫平,男,47岁,汉族,原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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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期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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