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法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做好灾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5月27日、6月6日以及7月1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08〕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8〕16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法发〔2008〕21号)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对涉灾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对于可能影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群体性以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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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30日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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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大意义(一)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审判执行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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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21日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挑战。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现就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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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27日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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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5月4日 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果,不断强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全国各级法院要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广泛、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一、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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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序 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277件,加上2007年旧存的各类案件52件,全年共审理各类案件329件,比2007年增长103.9%。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纷争,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不断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维护了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阐释,对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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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9年06期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最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曾汉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灿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军,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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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法律发布时间: 2009年0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公布)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增加一款作为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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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9年05期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作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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