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7月9日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党和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生的客观变化,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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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7月24日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制定以下意见。一、明确主要目标和任务要求1.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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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法发〔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一、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警察为保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本规则所指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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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6月19日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扩散的影响,涉农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是今后一段时期特别是今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深刻认识开展好当前形势下,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当前形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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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6月26日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应对方针和一揽子计划,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总体形势趋稳向好。同时也必须看到,巩固和发展趋稳向好的形势,需要做好在较长时间内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的准备。在此期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已经转化成行政纠纷,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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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6月26日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经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确保司法标准的统一,现就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分工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下列一、二审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一)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的案件;(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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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7月7日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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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7月6日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当前,因企业经营困难、亏损、欠薪和关闭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攀升,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1.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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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意见:一、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一)本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二)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3.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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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9年08期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6月25日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及其检察监督等工作,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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