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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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0-03-25 16:56: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3-25 16:56: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释〔2010〕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 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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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0-03-20 01:1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3-20 01:1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释〔2010〕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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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0-03-16 15:5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3-16 15:5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释〔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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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0年03期
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企业名称的简称源于语言交流的方便。企业简称的形成与两个过程有关:一是企业自身使用简称代替其正式名称;二是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简称的认同,即认可企业简称与其正式名称所指代对象为同一企业。由于简称省略了正式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因此,企业简称能否特指该企业,取决于该企业简称是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社会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的关联关系。对于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熟知并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如果经过使用和社会公众认同,企业的特定简称已经在特定地域内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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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0年03期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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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〇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〇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二〇一〇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10年1月4日二〇一〇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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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2010年1月11日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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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4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检察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各海事法院、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检察院: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是中办〔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改革任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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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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