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2月27日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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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2月28日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更加重大。我国正处在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审判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性等诸多因素,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强化法律统一适用的同时,正确运用司法政策,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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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201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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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法〔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在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方面的责任更加重大。为应对当前新形势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现就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通知如下:一、 要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要充分认识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和精神实质,不能机械地理解、孤立地适用。在涉及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 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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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在法律实施工作中更为突出、更加紧迫。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公正司法,按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工作计划关于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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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2-03-20 00:2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3-20 00:2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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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期

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二、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81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允斗,男,汉族,1952年8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3组4号。委托代理人:曲凤智,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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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期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恶意侵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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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期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在后商标的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提字第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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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委托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机构的资质等级范围。未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的评估行业,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评估行业协会,确定参加人民法院评估活动机构的资质条件。二、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评定的拍卖机构资质等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国家有关评估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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