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2-11-09 00: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1-09 00: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8月21日 法释〔201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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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2-11-08 23:57: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1-08 23:57:0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8月21日 法释〔201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 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6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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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期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裁判摘要】 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各自出于对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玉涛,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二审案外人,原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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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期

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二、人民法院口头准许撤诉裁定记入笔录,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后,其与书面准许撤诉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撤诉后,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可另行起诉。三、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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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期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按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协商协调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1)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路北15栋302。委托代理人:李双慧,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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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期

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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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期

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缩小的修改或者陈述。亦即由此所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应再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放弃,通常是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进行的自我放弃。但是,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曾作上述自我放弃,则应充分注意专利权人未自我放弃的情形,严格把握放弃的认定条件。若该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该独立权利要求所概括,则因该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原始的参照,故不能推定该附加技术特征之外的技术方案已被全部放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经济开发区盛龙路960号。 法定代表人:田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琦,上海智岳信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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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7月19日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审判职能作用,制定本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深刻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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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法发〔201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统一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复查和再审。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复查和再审。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办理。特此通知。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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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发布的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42452(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62.65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62.65元。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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