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法律

发布时间: 2002年03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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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法律

发布时间: 2002年03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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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2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法〔2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副院长兼任。二、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有条件的应当独立设置。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挂靠在行政审判庭,但不合署办公,应当独立开展工作。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编制与行政审判庭分别设定,以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三、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法院,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特此通知。20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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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2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本期第52页)。为学习贯彻好这一司法解释,现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因应“人世”后面临的新形势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优化案件管辖,充分发挥审判效能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尽快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法院的区域划分,并及时运作,坚决维护国家大局和法制统一。二、根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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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2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年来,我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及时审理关于验资单位因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为正确执行我院的司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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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2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法〔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发现少数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时违反我院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所受理的案件争议标的数额大大低于规定标准,以致上诉至我院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影响了办案效率及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为此,我院再次重申,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上述《通知》,对于没有依照《通知》规定受理案件的做法应立即予以纠正。对于继续不按《通知》规定受理的案件,我院将作发回重审处理。特此通知。20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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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2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通知法发〔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及上级法院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使用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安全并充分发挥作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各级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一并下发执行。2002年1月29日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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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2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2002年1月8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二)宣布休庭、闭庭;(三)宣布判决、裁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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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2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的通知法发〔2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已于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8次会议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2002年1月24日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第五条 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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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2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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