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30号: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4-11-26 10:20:03

指导性案例230号: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0:03 指导性案例230号 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目的港无人提货/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既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包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航运公司)诉称: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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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24-11-18 10:08:36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18 10:08:36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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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4-11-1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18号)作为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18号)【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 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融入法治监督体系 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技术支持 检察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融合法治监督体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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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托公司与何杰等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期

某信托公司与何杰等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若执行价款尚未发放完毕,则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此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了解或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对参与分配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如确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应准许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09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某信托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申请执行人:何杰,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赵兴龙,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赵宁,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某信托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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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期

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对于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授权品种对于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贡献率。亲本均为授权品种的,各授权品种贡献率一般可以平均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栋14层1406号。法定代表人:胡学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志娟,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华春苑13栋四单元4152。法定代表人:徐兴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雄,云南双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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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律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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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期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裁判要旨】商标能否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并不构成其申请注册的在后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所谓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并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行再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晶晶,该局审查员。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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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期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仿制药申请人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其申请的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被仿制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 明,原则上应当针对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以保证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了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时,仿制药申请人应当针对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作出声明。二、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仿制药申请人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申报资料是否相同,一般不属于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审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北区浮间五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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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法律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成 员第三章 组织登记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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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通知法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庭前会议程序和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中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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