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时间: 2008年11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12月1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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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法律

发布时间: 2008年11期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8日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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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8年11期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90号。法定代表人:刘万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胜,辽宁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士才,男,汉族,1955年8月出生,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教师。上诉人(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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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8年11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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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8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法发〔200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全面加强执行工作,深化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更名后,该局具体职责为: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承办依法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参与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特此通知。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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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法发〔2008〕1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近年来,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法院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我院1990年制定下发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特别是对法院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效机制,推进人民法院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院重新制定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6月5日人民法院监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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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发〔2008〕2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纪委、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代送。2008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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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法律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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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期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村四川中国酒城股份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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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期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为由,否认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提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法定代表人:顾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煜英,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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