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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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始终把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查处了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打击处理了一批发票违法犯罪分子,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发票违法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发案数量居高不下,作案手法日趋隐蔽,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为依法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发票违法犯罪不仅直接诱发各类涉税违法犯罪,危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造成税收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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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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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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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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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宪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建设。1.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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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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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当前,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和代开假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并呈现出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特点,不仅直接诱发各类涉税违法犯罪,造成税收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破坏党风廉政建设,恶化社会治安环境。为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2008年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一年多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发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大批发票犯罪分子。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发票违法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发案量居高不下,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日趋隐蔽,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为依法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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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续)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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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续)(2009) (接上期)41.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判决是否可以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裁定终结执行 当事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为依据,申请终结执行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此无明确规定。 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在执行的判决是否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终结执行的请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在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该请示案的基本案情是:2008年4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某专利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判令赔偿原告损失。同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同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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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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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6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调研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调研工作在服务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调研工作认识,进一步明确调研工作思路1.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查研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2.调研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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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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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切实做好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参照适用《标准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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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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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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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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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正确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的案件,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经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现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涉及担保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通知发布后尚未审结及新受理的案件时应遵照执行:一、2005年1月1日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向外国投资者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外国投资者受让债权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直接向其承担责任的案件,由于债权人变更为外国投资者,使得不良资产中含有的原国内性质的担保具有了对外担保的性质,该类担保有其自身的特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该类担保的审查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如果当事人提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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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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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7月9日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一步提高西藏法院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深刻认识做好援藏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1.深入开展援藏工作,对于大力推动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抵御国际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战略,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推动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支援西藏是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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