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5-11-26 08:50:37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5-11-26 08:50:37 指导案例5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金钱质押/特定化/移交占有 裁判要点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2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分行)诉称:其与第三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按照签订的《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就信贷担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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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5-11-26 08:46:40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5-11-26 08:46:40 指导案例53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要点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第228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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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5-11-26 08:43: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5-11-26 08:43: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5〕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指导案例53-56号),作为第1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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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5年11期
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立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高连,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开发区)新发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兰,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国新,黑龙江超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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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5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 “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 “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1. 深刻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一带一路”传承和发扬古代丝绸之路“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精神,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秉持亲诚惠容的外交理念,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旨在凝聚各国共识和力量,实现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的“五通”蓝图,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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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5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发〔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备案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19日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规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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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八起典型案例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5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八起典型案例 一、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 270.52元。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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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5-10-30 17:32:5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10-30 17:32:5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法释〔2015〕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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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5-10-29 15:53: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10-29 15:53: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法释〔2015〕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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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及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5年10期
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及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审查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步骤互换中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关键是判断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适用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三、被诉侵权人委托案外人按照其提供的样品进行加工制造的,视为被诉侵权人的实施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街村。法定代表人:周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顺弟,男,汉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住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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