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2年0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时间: 1991年03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七届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中增加下列五项:(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二)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处以罚款;(三)在文物保护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法律

发布时间: 1991年03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时间: 1991年03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1991年3月2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同时:一、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二、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二款声明,只在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才能采用该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三、反对采用公约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四、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声明,在符合该款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未收到任何送达或交付的证明书,法官仍可不顾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五、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的声明,被告要求免除丧失上诉权效果的申请只能在自判决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否则不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时间: 1991年03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二、以出卖为目的,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时间: 1991年03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四)造成被强迫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1年0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1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六)外交部;(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1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1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城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六章 证据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第八章 调解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共 241 条
前往
页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执业机构: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210479829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6层
京ICP备2025116535号-1
首页搜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