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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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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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上市公司第五章 公司债券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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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1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二、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四、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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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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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1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议案,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一、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其税率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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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军队保卫部门对军内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职权的决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1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军队保卫部门对军内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职权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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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3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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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3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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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3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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