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8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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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8年0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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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7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四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第六条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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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7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包 第三节 承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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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7年03期

(接上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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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7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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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6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木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三条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第四条 发展乡镇企业,坚持以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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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6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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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6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四章 通信与警报第五章 疏散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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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6年0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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