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8-08-07 20:49: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07 20:49: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法释〔201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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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8-08-01 16:30: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8-01 16:30: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8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法释〔201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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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8-07-19 08:49:3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7-19 08:4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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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8-06-29 11:32: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6-29 11:32: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法释〔201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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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8-06-11 09: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8-06-11 09: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法释〔2018〕10号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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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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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4-25 11:1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4-25 11:1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1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 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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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8-03-28 10:00:1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3-28 10:0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8日 法释〔2018〕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7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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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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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3-16 10:44: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3-16 10:4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 法释〔2018〕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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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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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2-23 11:19: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2-23 11:19:59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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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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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2-23 11:1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2-23 11:13:01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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