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0-06-09 19:1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法释〔2007〕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x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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