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0-06-28 16:4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7〕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六条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 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第九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章

钟宣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CCEES会展法专委会发起会员、高级劳动管理师、国家企业合规师(高级)。

钟宣律师深耕商事纠纷争议解决、经济金融类刑事辩护。重要成功诉讼案例涉及传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不正当竞争、金融投资纠纷;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及衍生经济犯罪;IOP上市、企业破产重组等非诉业务。

同时,钟宣律师为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设计刑事合规、HR合规、经济架构合规课程及股权架构。

法律是一个社会文明进程的产物。法律的设置和革新,需要符合当下的时代背景、社会的意识形态、人民的物质需求。当一个法律契合上述要求,我们就应该去遵守,但如果某一个法条或者理念呈现滞后性,就应当变革——这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任务——这就是为什么说法律的权威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尊重法律,法律是我得守则,但我更崇尚正义,正义才是我得信仰。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执业机构: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210479829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6层
京ICP备2025116535号-1
首页搜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