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1-04-29 19:45: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

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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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宣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CCEES会展法专委会发起会员、高级劳动管理师、国家企业合规师(高级)。

钟宣律师深耕商事纠纷争议解决、经济金融类刑事辩护。重要成功诉讼案例涉及传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不正当竞争、金融投资纠纷;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及衍生经济犯罪;IOP上市、企业破产重组等非诉业务。

同时,钟宣律师为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设计刑事合规、HR合规、经济架构合规课程及股权架构。

法律是一个社会文明进程的产物。法律的设置和革新,需要符合当下的时代背景、社会的意识形态、人民的物质需求。当一个法律契合上述要求,我们就应该去遵守,但如果某一个法条或者理念呈现滞后性,就应当变革——这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任务——这就是为什么说法律的权威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尊重法律,法律是我得守则,但我更崇尚正义,正义才是我得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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